據了解,2019年12月,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
◇ 對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的修復,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
◇ 確有剩余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
◇ 加強對涉及廢棄土石料處置項目的監管,防止各類違規違法問題的發生。
2020年3月25日,國家發改委等十五部門和單位發布《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依法依規對外銷售。
當前,我國廢棄礦山數量巨大,責任主體滅失情況嚴峻,部分礦山修復費用甚至遠高于礦山開采上繳的地方財稅,政府修復廢棄礦山難度極大!如何降低礦山修復的成本,并讓修復企業收支平衡,成為當前礦山修復的熱點、難點!尤其是對廢棄礦山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石制備砂石骨料的銷售“合法性”問題,亟待解決。《意見》和《指導意見》的正式發布,為我國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提供政策支持,礦山生態修復將擁有源源不斷的“資金”來源。
礦山修復的春天真的來了!
但是關于建設工程、工礦廢棄地復墾、地質環境治理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石制備砂石骨料的許可最終落地是在地方政府。據了解,近日,山東省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切實加強砂石等資源管理的通告》,文件明確:
在建設工程、工礦廢棄地復墾、地質環境治理、礦山排險加固、土地整理等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審批授權、設計要求進行施工,不得越界開采、超范圍開采。對采挖的砂石,除滿足項目自身需求外,剩余部分由區砂石辦統一處置、拍賣,拍賣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值得注意的是,該地區還成立臨沂高新區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砂石資源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砂石辦),授權砂石辦對全區砂石資源實施統一管理。“砂石辦”的成立標志著我國地方砂石管理層面邁出了重要一步!
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關于切實加強砂石等資源管理的通告
為切實加強全區砂石資源管理,促進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打擊私挖濫采、盜采砂石資源及非法加工、儲運、銷售砂石等行為,建立規范有序的砂石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現就砂石資源管理通告如下:
一、砂石資源依法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砂石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屬性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變更而發生改變。
二、統籌管控砂石資源。成立臨沂高新區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砂石資源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砂石辦),授權砂石辦對全區砂石資源實施統一管理。
三、未經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勘查、開采、侵占、加工、買賣和破壞砂石資源。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建設工程、工礦廢棄地復墾、地質環境治理、礦山排險加固、土地整理等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審批授權、設計要求進行施工,不得越界開采、超范圍開采。對采挖的砂石,除滿足項目自身需求外,剩余部分由區砂石辦統一處置、拍賣,拍賣所得全部上繳國庫。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對外轉移和銷售。
五、對占用集體用地、林地、廠礦企業等場地非法加工、囤積砂石的砂石場依法予以清理取締,對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或無主砂石及加工設備依法予以沒收、拍賣。
六、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為非法開采、加工和運輸砂石行為提供便利和保護,參與或變相參與非法開采、加工和運輸砂石活動。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公職人員,一經查證屬實,將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所有涉及砂石資源管理的組織、企業和個人必須主動、積極配合工作。對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區砂石辦負責全區砂石開采管理的綜合協調等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依法履行職責。各鎮街按屬地管理原則,對無合法審批手續的洗砂、砂石加工場所,統籌行政執法、公安、國土、環保、水利等職能部門予以清理取締。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6月1日
資料來源:網絡